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曲阜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细则

信息来源: 暂无 发布日期: 2015-10-05 浏览次数: 3210

第一章    

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,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、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》等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订本细则。

第二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紧紧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,着眼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,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,着力把先进分子和优秀人才吸收到党内,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、素质优良、结构合理、纪律严明、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,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。

第三条  按照“控制总量、优化结构、提高质量、发挥作用”的总要求,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,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,突出先进性,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、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,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是否在工作、学习和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。

第四条坚持慎重发展、均衡发展,有领导、有计划地进行;坚持早启发、早引导、早发现、早培养的工作思路,把优秀青年教师、研究生、本科生作为重点发展对象;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,成熟一个发展一个;坚持全程公开,全程纪实,全程审核,全程问责,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,严格工作程序和纪律,推进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化、规范化建设,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。

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

第五条入党启蒙。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,提高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对党的认识,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,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,积极引导他们向党组织靠拢。对政治素质高、道德品行好的青年教师和高学历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,党组织要安排专人联系培养。各学院党组织要结合入学教育对新生进行入党启蒙教育,向他们讲解党的基本知识和发展党员的政策,通过查阅新生档案,观察他们参与班级活动、团组织生活、军训等工作的表现,及时发现思想表现好,有培养潜力的好苗子。

第六条做好培养教育衔接工作。新生入学(教职工调入)后,要及时接转和审核申请入党人的培养考察材料。入学(调入)前已提出入党申请的(以档案中的书面入党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为准),申请时间从申请之日算起,但需再次提出申请。党支部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,及时给予关心和鼓励。

第七条个人申请。申请入党必须坚持个人自愿的原则,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。入党申请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。入党申请书一般由党支部负责人受理。党支部要及时建立入党申请人档案,妥善保管入党申请书、思想汇报等原始材料。

第八条安排谈话。党支部应在接到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派正式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,了解其基本情况、思想动态,肯定和鼓励其在政治上的进步,指出今后努力方向,使其明确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。

第九条 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。递交入党申请书者,经过半年以上考察,可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。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具体工作程序为:

(一)党员推荐。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本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推荐会,由党支部指定专人介绍入党申请人的情况,参会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。

(二)工会组织“推优”。分工会主席主持召开本单位全体工会会员会议,由党支部安排专人介绍入党申请人的情况,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推优。

(三)团组织“推优”。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本支部全体团员大会,安排专人介绍入党申请人的情况,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推优。

(四)党支部委员会研究。党支部委员会在党员推荐、群团组织“推优”基础上,根据本人的政治表现、工作业绩和学习成绩等,集体研究确定是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。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,还应听取辅导员、班主任、任课教师的意见。

(五)公示。党总支(党委)应及时将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在本单位公告栏或网站进行公示,公示时间为7天。

(六)学校党委备案。经党总支(党委)审查后,每年3月份和9月份将新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报学校党委备案。

(七)党支部要及时填写《入党积极分子 发展对象 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记实簿》(以下简称“培养教育考察记实簿”),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。

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比例一般不高于入党申请人总数的50%。

入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:在受处分期间者;学生在前一学期出现不及格课程者;教职工在前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。

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。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。培养联系人应由党性强、作风正,熟悉党的基本知识、基本理论,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有工作热情的正式党员担任。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:

(一)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;

(二)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、道德品质、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,做好培养教育工作,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;

(三)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;

(四)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。

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。党总支(党委)要通过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、参加党内有关活动,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,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,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,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、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,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、纲领、宗旨、组织原则和纪律,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,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,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

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。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。通过对学习、工作、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的了解,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、学习(业务工作)态度与成绩、工作热情与能力、群众基础与评价、组织纪律观念和入党动机等,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,明确改进的目标和努力方向。党支部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,对于表现较差、动机不纯、不适宜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应及时调整出去。被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入党申请人,待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标准条件后,党支部可按照程序重新将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。

第十三条入党积极分子离校时,其入党积极分子档案(含申请书、培养教育考察记实簿、思想汇报等)应及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。

第三章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

第十四条确定发展对象。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,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后,党组织按以下程序确定发展对象:

(一)听取党小组、培养联系人的意见。入党积极分子对党有正确的认识,入党动机端正,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,党小组、培养联系人可以向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。

(二)听取党员的意见。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本支部全体党员座谈会,由培养联系人介绍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,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,并填写征求意见表。

(三)听取群众意见。党支部书记或辅导员主持召开群众座谈会,安排专人介绍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,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,并填写征求意见表。赞成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到党员的半数。

(四)党支部委员会研究。根据发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、培养教育考察以及全面征求意见情况,党支部委员会召开会议,集体研究确定党员发展对象。

(五)公示。党总支(党委)应及时将确定的发展对象在本单位公告栏或网站进行公示,公示时间为7天。

(六)学校党委备案。经党总支(党委)审查后,每年4月份和10月份将新确定的发展对象报学校党委备案。

第十五条  确定入党介绍人。入党介绍人应当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,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支部指定。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:

(一)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、章程,说明党员的条件、义务和权利;

(二)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、政治觉悟、道德品质、工作经历、现实表现等情况;

(三)指导发展对象填写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,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;

(四)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;

(五)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,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。

第十六条政治审查。发展对象确定后,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。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:对党的理论和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态度;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;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;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。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:同本人谈话、查阅有关档案材料、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。函、外调材料须由乡镇以上党委(或相当一级党委)盖章方为有效。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、实事求是,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。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。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,不能发展入党。

第十七条 集中培训。党委组织部、党校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。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(或不少于24个学时)。培训内容以党章、《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等文件为主,培训形式采取集中授课、自学、讨论、观看录像、撰写心得体会、党性实践锻炼等方式。

第十八条  递交自传。发展对象应及时向党支部递交个人自传。自传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、成长经历和思想演变过程等内容。

第十九条发展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在政治上、思想上、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,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;

(二)积极要求进步,认真学习和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,熟悉党的基本知识,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,入党动机端正,愿望迫切;

(三)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,热爱集体,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为人正直,严于律己,明礼诚信,乐于奉献,有良好的群众基础。

(四)学生发展对象除具备上述条件外,还应符合以下要求:

1.本科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居班级前30%且学习成绩排名居班级前50%,或学习成绩排名居班级前30%且综合测评排名居班级前50%。研究生学习成绩在同一专业或科研情况在同一年级居前50%。(成绩排名可为最近两学期的排名,也可为发展前所有学期的总排名)

2.本科生获三好学生、三好学生标兵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团员、优秀团员标兵、优秀团干部称号之一或三等以上奖学金。研究生获优秀研究生、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之一或研究生单项奖。

3.本科生“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”、“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”课程成绩排名居班级前50%。硕士研究生的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体系”课程成绩排名居同一年级前50%。

4. 前一个学期不能有考试不及格情况。

(五)对于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,见义勇为或在工作、学习等方面表现突出,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,可适当放宽学习成绩要求。

1.获得的“省级及以上奖励”,需符合下列条件:

(1)由省级及以上政府机构或省级学会、国家一级学会(含下属的二级分会)颁发的各类奖项。

(2)奖励等次为三等奖(含)以上,优秀奖、入选奖、指导奖不列入范围;团队奖为前三位的人员。

2.科研成果突出的,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
(1)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(含)以上论文(署名为曲阜师范大学);以第一作者身份出版的专著。

(2)主持或参与国家科技学术创新计划项目及其他国家级项目(前五位),或省部级科研项目(前三位)。

(3)研究成果、发明创造成果获得国家专利或获省、部级以上奖励。

获得“省级及以上奖励”或“科研成果突出”的,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居班级前30%的情况下,学习成绩可由前50%放宽至前60%。

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

第二十条  党支部委员会审查。党支部委员会召开会议,对发展对象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。重点审查标准条件和发展程序是否符合要求、材料是否规范齐全、政治审查是否合格、集中培训是否合格、公示情况是否合格。

第二十一条  学校党委预审。经党总支(党委)审查合格后,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将发展对象材料报学校党委预审。学校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、培养教育情况进行重点审查。

学校党委及时将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总支(党委),并向审查的发展对象发放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。

第二十二条  填写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。党支部要向发展对象详细讲解填写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的内容和要求,入党介绍人要指导发展对象认真填写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,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、实事求是地逐项填写,党支部要对填写好的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。

第二十三条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。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,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。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,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。

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:

(一)发展对象逐一宣读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,汇报对党的认识、入党动机、本人履历、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;

(二)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,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;

(三)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综合政审情况;

(四)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,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。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,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。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,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,应当统计在票数内。

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,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。

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。党支部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,保证会议记录完整准确。党总支(党委)书记或副书记须列席会议并在支部大会记录上签字。

第二十四条党总支(党委)审查。党总支(党委)在听取党支部汇报的基础上集体研究,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逐一审议。

第二十五条组织员谈话。学校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,指派组织员对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,并同发展对象谈话,作进一步的了解,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。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,如实填写在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上,并向党委汇报。

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审批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,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。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、入党手续是否完备。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、入党手续完备的,批准其为预备党员。

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。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。对未批准入党的,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,做好思想工作。

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对党总支(党委)上报接收的预备党员的决议,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,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。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,但不得超过六个月。

教职工发展对象工作变动前三个月和毕业生在最后一学期,原则上不再发展入党。

第五章  预备党员的教育、考察和转正

第二十八条党总支(党委)要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,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。党支部负责人要与新党员进行单独谈话,针对每位新党员的不足指出今后努力的方向。特殊情况无法单独谈话的,可集体谈话。

第二十九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。入党宣誓仪式由党委组织部或党总支(党委)、党支部组织进行。

第三十条预备党员教育考察。党支部应到通过党的组织生活、听取本人汇报、个别谈心、集中培训、实践锻炼等方式,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。入党介绍人要继续负责培养考察预备党员,帮助其提高党性觉悟、改正缺点,及时将培养考察情况向党支部汇报,并填入《培养教育考察记实簿》。

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,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实践锻炼,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、学习和工作情况(每季度书面汇报一次),自觉接受监督,不断提高自身的党性修养。

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。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。

预备党员预备期满,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。认真履行党员义务、具备党员条件的,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;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,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,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,最长不超过一年;不履行党员义务、不具备党员条件的,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。

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、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,必须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。党支部在作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,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,经党总支(党委)审核后报党委组织部。

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转正手续:

(一)本人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。转正申请一般应包括本人简况、预备期内的表现、今后的努力方向等。

(二)党小组向党支部提出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。

(三)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。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方式、人数等,可与确定发展对象时相同。

(四)党支部委员会审查。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、群众意见及预备党员的现实表现,形成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。

(五)进行公示。党总支(党委)应及时将预备党员转正名单在本单位公告栏或网站进行公示,公示时间为7天。

(六)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。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,对到会人数、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。党总支(党委)书记或副书记须列席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,并在支部大会记录上签字。

(七)党总支(党委)审查。党总支(党委)要在听取党支部汇报的基础上集体研究,逐一审议预备党员是否符合转正条件。

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,应延长预备期:

(一)入党时存在某种缺点,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,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。

(二)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,表现一般,不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。

(三)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,本人检查认识深刻、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。

第三十六条党总支(党委)及党支部无故延长报批时间的,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因故延长时间超过三个月的,应召开党支部大会进行复议,复议通过后,报学校党委审批。学校党委对党总支(党委)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,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。

第三十七条党委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有关党组织,所属党支部书记要与转正对象谈话,进行勉励,提出要求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。

第三十八条材料存档。预备党员完成转正手续的或在预备期间离校的,党支部均应及时将其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等入党材料,妥善存入本人人事档案。

第三十九条 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,工作、学习单位发生变动,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党总支(党委)。党总支(党委)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,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受预备党员的党组织。

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

第四十条各党总支(党委)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大意义,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,切实加强领导。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,作为党建工作述职、评议、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。党总支(党委)书记要认真履行发展党员工作主要责任人的职责,党总支(党委)副书记和党支部书记要认真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直接责任人的职责。党委组织部根据上级要求,充分论证、统筹协调,制定年度发展计划,对发展党员数量、结构分布和工作要求等提出安排意见,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。各党总支(党委)研究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,每年12月底向党委组织部报本年度发展党员工作总结和次年度发展计划。

第四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选拔一批党性强、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、具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专、兼职组织员,要加强对组织员的配备和培训,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。

第四十二条党委组织部要结合本细则,针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。要对发展党员工作定期分析,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,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等不正常现象。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督促检查,每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。要健全完善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,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,要严肃查处。违反规定被吸收入党的,不予承认,并对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。

第七章 附    则

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原相关规定和说明与本细则不一致的,按本细则执行。

2015年9月17日